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關于《審計業務補充約定書》未違反審計獨立性的專業抗辯書
2026-03-11
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、中國證監會:
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甲方”)與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(以下簡稱“乙方”)簽訂的《審計業務補充約定書》,系雙方就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未盡事宜的補充約定。就該約定書是否存在違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問題,我所聘請聯合團隊(由資深證券律師與注冊會計師組成)基于審計行業準則、證券法律法規及商業實踐邏輯,提出如下專業抗辯,以論證該約定書未對審計獨立性造成實質損害。
一、引言:審計獨立性的法律與行業內涵
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是審計制度的基石,受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》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等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嚴格規制,涵蓋實質獨立性(注冊會計師內心不受利益、壓力等干擾,客觀公正作出專業判斷)與形式獨立性(外界觀感不認為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存在損害獨立性的關系)兩個維度。本次抗辯將從這兩個層面,結合約定書條款與審計實務邏輯,系統論證其合規性。
二、約定書條款的“未違反獨立性”分層抗辯
(一)關于“乙方知曉2018年審計意見原因并共同確定處理思路”(第一條)
實質獨立性維度:歷史整改≠干預當期審計決策?
2018年審計意見指向歷史財務報表,而本約定書服務于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。乙方與甲方“共同分析2018年問題根源、擬定整改路徑”,本質是協助甲方完善內部控制、規范財務核算流程,旨在降低2019年審計固有風險(如減少因前期錯誤延續導致的審計調整)。注冊會計師對2019年報表的審計,仍需嚴格遵循審計準則,獨立執行風險評估、控制測試及實質性程序,最終結論以2019年當期審計證據為核心依據——歷史問題的“協同整改”不構成對2019年審計專業判斷的直接干預,因此未損害“實質獨立性”。
形式獨立性維度:外界不認為“合謀預設審計結論”?
審計行業實踐中,“注冊會計師介入歷史問題整改”屬于“審計服務的前置化增值服務”(目的是增強被審計單位財務信息質量,提升后續審計效率)。理性報表使用者與監管機構能夠理解:此類協作是注冊會計師基于專業能力為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延伸支持,旨在減少重復性審計工作、降低審計成本,并非“為2019年審計結果預先設定結論”。因此,條款一在形式上未引發對獨立性的合理性質疑。
(二)關于“審計意見類型與付費、續聘、賠償掛鉤”(第三至七條)
1. 第三條:“甲方滿足資料義務→乙方不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”
實質獨立性維度:條款是“審計證據→意見類型”因果關系的契約化重申?
審計準則核心要求是“審計意見須基于充分、適當的審計證據”。若甲方“全面履行資料提供義務”,則財務報表大概率不存在“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”級別的重大錯報(即審計證據足以支撐“無保留意見”或“保留意見”)。條款三是用合同語言對這一審計準則邏輯的剛性綁定(“資料合規→無重大錯報風險→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”),而非“脅迫注冊會計師隱匿問題”。注冊會計師對2019年報表的審計,仍需獨立判斷“資料真實性、完整性及報表是否存在其他潛在異常”——條款未剝奪注冊會計師的獨立裁量權。
形式獨立性維度:外界認可“資料合規→無保留意見”的商業合理性?
審計服務本質是市場化的商業契約,“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→審計風險降低→出具無保留意見”是行業通行的商業預期。條款三的約定符合市場主體對“高效審計服務”的合理追求,外界不會將其曲解為“注冊會計師為獲取合規承諾而放棄專業立場”。
2. 第四條:“甲方原因→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→甲方正常支付審計費”
實質獨立性維度:條款是對“審計風險→商業對價”的風險對沖機制?
若甲方“因自身過錯(如拒不提供關鍵憑證、篡改財務數據)”導致注冊會計師需出具“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”,則注冊會計師面臨“投入高額審計成本卻無法足額收取報酬”的商業困境。條款四賦予注冊會計師“在甲方違約引發高風險時,仍有權主張全額付費”的權利,是注冊會計師基于契約自由原則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商業條款,與“審計意見受甲方脅迫”無涉。
形式獨立性維度:外界理解“違約導致審計成本失衡”的法理正當性?
審計合同屬于雙務契約,雙方權利義務需遵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“對價公平”原則。條款四針對“甲方違約風險”設置付費保障,是典型的商業風險分配條款,符合合同法基本原理,外界不會質疑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。
3. 第五條:“甲方滿足資料義務→乙方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→甲方不支付相關審計費并可索賠”
實質獨立性維度:條款是對“注冊會計師勤勉盡責”的反向激勵機制?
條款的觸發前提是“甲方已全面履行資料提供義務”(即財務報表無“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”級別的重大錯報風險),但注冊會計師仍出具“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”。此時,注冊會計師需自證“已勤勉盡責執行審計程序仍無法發現錯報”——若無法自證,則可能因“主觀過失或故意”承擔違約責任。條款五本質上是對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的合規性約束,倒逼注冊會計師更審慎地執行審計程序、更嚴謹地發表意見,強化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與專業性(而非削弱)。
形式獨立性維度:外界認可“注冊會計師失職需擔責”的行業共識?
審計行業對“審計失敗”的追責邏輯遵循“過錯推定原則”——若注冊會計師出具了與事實嚴重不符的意見,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。條款五是對這一行業規則的合同化確認,外界不會認為這是“注冊會計師為免責而違心修改意見”。
4. 第六條:“甲方滿足資料義務→乙方出具非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→甲方續聘乙方2020年審計”
實質獨立性維度:條款是“審計質量→市場選擇”的正向激勵閉環?
續聘注冊會計師的本質是市場對審計服務質量的“用腳投票”:若乙方在2019年審計中展現出高水平專業能力(如精準識別風險、出具合理意見),甲方自然愿意續約;若乙方審計質量不達標,甲方也會拒絕續約。條款六約定“資料合規→出具非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→續聘”,是市場對“優質審計服務”的正常反饋,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由“專業能力”而非“續聘承諾”驅動。
形式獨立性維度:外界理解“續聘是專業能力的認可”?
投資者與監管機構深知,注冊會計師的續聘決策取決于“審計質量是否匹配被審計單位長期需求”,而非“為續聘而遷就審計意見”。條款六的表述契合行業常識,外界不會質疑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。
5. 第七條:“乙方出具非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→因處罰由甲方賠償”
實質獨立性維度:條款是對“甲方道德風險”的風控救濟條款?
條款的觸發前提是“甲方存在財務造假、故意隱瞞等惡性違規行為”(若甲方合規經營,注冊會計師本就不會因“出具非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”遭受處罰)。此時,甲方作為“違規行為的始作俑者”,需為其欺詐行為導致的注冊會計師聲譽與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條款七是注冊會計師針對“甲方道德風險”的合法救濟手段,注冊會計師的意見仍需獨立于甲方的違法違規行徑。
形式獨立性維度:外界認可“違規方賠償”的公平性?
審計行業對“被審計單位惡意違規導致注冊會計師受損”的賠償邏輯具有廣泛共識(如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后向中介機構索賠)。條款七的約定符合行業公平原則,外界不會認為這是“注冊會計師與甲方合謀損害公共利益”。
(三)條款體系:權利義務錨定“審計證據與重大錯報風險”,未侵蝕獨立性內核
《審計業務補充約定書》的全部條款,均圍繞“審計服務中‘甲方履約→注冊會計師意見→商業對價/風險分配’”的邏輯鏈展開,從未出現“強制注冊會計師出具特定意見(無論證據是否充分)”“限制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程序完整性”等損害獨立性的情形。
審計意見的生成,始終以“審計證據的充分性、財務報表是否存在重大錯報/異常”為核心依據——注冊會計師對2019年報表的審計,必須獨立完成全部法定程序:若發現重大錯報,即使甲方“資料合規”,注冊會計師也須出具非無保留意見;若未發現重大錯報,即使甲方“資料存細微瑕疵”,注冊會計師亦可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。條款未要求“無論證據質量如何,均需出具無保留意見”——因此,注冊會計師的“實質獨立性”未被削弱,形式上也與行業慣例、市場認知完全契合。
三、結論:《審計業務補充約定書》未違反審計獨立性
綜上,《審計業務補充約定書》的條款設計,既未限制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自由,亦未形成利益或壓力對審計意見的脅迫,外界更無合理理由質疑注冊會計師喪失獨立性。該約定書是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基于審計準則與商業邏輯,對“審計服務權利義務”的精細化約定,完全符合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法定要求與行業精神。
懇請國務院全面審視上述抗辯邏輯,確認《審計業務補充約定書》未違反審計獨立性,依法保障注冊會計師依規開展業務的合法權益。
此致
敬禮!
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(蓋章)
法定代表人簽字:吳育堂
2023年1月3日
附件 1:《審計業務補充約定書》與審計準則逐條對應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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